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程序
一、职工根据提取情形,携带提取所需资料至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初审合格后,经办人员进行收件扫描,上传至省中心审批。
二、省中心对受委托银行上传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省中心以直联方式支付至提取人收款账户。
提取所需资料
项目 |
所需资料 |
提取额度 |
提取期限 |
注意事项 |
1.购买商品房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④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⑤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
所购房屋必须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查询到备案信息(若未能在官网查到房屋备案信息的,需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房屋登记备案信息表或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 |
2.购买二手房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④房产过户后的契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⑤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二手房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总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自取得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3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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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拆迁安置房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④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 ⑤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支付差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自《拆迁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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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拆迁安置协议书》需加盖西宁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
4.购买集资房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④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原件; ⑤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自《集资购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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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集资购房协议书》需加盖西宁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
5.购买拍卖房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④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原件; ⑤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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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公租房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④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保障房出售合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合同》原件; ⑤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
所购房屋必须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查询到备案信息(若未能在官网查到房屋备案信息的,需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房屋登记备案信息表或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 |
7.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④《借款合同》原件及购房相关资料原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原件(或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⑤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正常还款1个月后可申请办理。 偿还同一笔住房商业贷款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 |
出具的还款证明为贷款银行出具近6个月加盖印章的还款明细(或两个月内有效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且还款明细中必须显示当前贷款余额。 所提公积金必须全部用于偿还此笔住房贷款。 |
8.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④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⑤偿还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出具加盖印章的还款证明原件; ⑥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正常还款1个月后可申请办理。 偿还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 |
出具的还款证明为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出具近6个月加盖印章的还款明细。 所提公积金必须全部用于偿还此笔住房贷款。 |
9.租赁自住住房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④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书》原件;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⑤租赁公租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账户或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西宁地区保障性住房月平均租金水平,可选择按月提取或合并计算提取每年房租;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按实际租房缴纳租金提取。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书》2个月内有效。 |
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书》查询结果为提取人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内无产权登记、无签约信息。 租住本市住房且缴存满3个月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10.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④翻建、建造自住住房:《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乡以上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批准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文件原件;乡以上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⑤大修自住住房: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具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原件; ⑥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和大修房屋实际支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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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退休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③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或《退休证》原件; ④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原件; ⑤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无需提供资料,可通过“青海住房公积金12329”微信公众号办理。 |
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③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 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证书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⑤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封存满6个月后才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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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
①死亡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继承人公证书原件; ③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④法定继承人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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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授权公证书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③法院判决书原件; ④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单位辞退或开除公职的相关文件原件;企业职工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原件; ⑤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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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出境定居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③出境定居签证证明原件; ④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⑤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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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职工患重大疾病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证》原件; ④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公积金缴存额(月缴存额*1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每年提取1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证》长期有效。 |
本人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硬化、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6类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
17.职工缴纳购房配套支出费用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④购房配套支出各类税费发票原件; ⑤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同一套购房配套支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配套支出各类税费总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购房配套支出各类税费发票3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
购房配套支出各类税费发票是指购买自住住房缴纳住宅维修基金、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各类税费发票。 |
18.加装电梯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④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批复、《加装电梯项目资金分摊表》、备案的电梯竣工验收报告; ⑤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除去政府补贴后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算的所在楼层个人应出资的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加装电梯项目验收合格后,1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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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③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每年提取3000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每年提取1次。 |
无需提供资料,可通过“青海住房公积金12329”微信公众号办理。 |
注意事项
一、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先合并账户再办理提取。
二、凡符合提取条件,但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优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贷款逾期冻结,如需部分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需再次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应在申请之日前按月正常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12个月以上。
四、所购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均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
五、对申请资料无法立即确认需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取申请人。
六、职工购买商品房自合同签订之日3年内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需撤销备案的,应提供《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申请表》,并退回该住房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七、提供的申请资料应符合规定,并真实、有效、齐全。
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银行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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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 |
中国银行西宁市胜利路中支行 |
胜利路10号胜利路小学对面1楼 |
(0971)6100218 |
中国银行西宁市分行 |
昆仑路17号中行财富中心2楼 |
(0971)8296561 |
|
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 |
胜利路10号胜利路小学对面2楼 |
(0971)6515298 |
|
招商银行西宁分行 |
新宁路4号 |
(0971)6230112 |
|
青海银行中心广场支行 |
银龙酒店旁 |
(0971)8185232 |
|
中国工商银行西宁城东支行营业室 |
建国路27号 |
(0971)8123715 |
|
中国工商银行西宁城北支行营业室 |
小桥大街15号 |
(0971)5135106 |
|
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 |
五四西路67号金阳光大厦 |
(0971)6360992 |
|
西宁市市民中心 |
南川西路154号西宁市市民中心二楼州市综合服务窗口 |
(0971)7661617 |
|
海东市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东分行 |
平安区平安大道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楼大厅 |
(0972)8685506 |
中国银行乐都支行 |
乐都区朝阳山片区海东市政务服务大厅2楼 |
(0972)8624613 |
|
中国工商银行民和管理部 |
民和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 |
(0972)8535307 |
|
中国银行化隆支行 |
群科新区民生路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化隆管理部 |
(0972)8712986 |
|
中国建设银行循化支行 |
循化县积石大街建行2楼 |
(0972)8812322 |
|
中国银行互助支行 |
互助县威远镇北大街23号 |
(0972)5955888 |
|
海南州 |
中国建设银行海南州共和县支行 |
共和县城北新区四大班子综合楼1楼C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 |
(0974)8523881 |
海北州 |
中国建设银行海北州门源县支行 |
门源县浩门镇东大街建设巷1号 |
(0970)8643110 |
黄南州 |
中国农业银行同仁县支行 |
同仁县隆务镇中山路24号 |
(0973)8722160 |
玉树州 |
中国农业银行玉树市支行 |
玉树市结古大道都然巷28号 |
(0976)8822559 |
省中心咨询电话: (0971)12329、 (0971)6515471
省中心网址:http://www.qhgjj.com
省中心微信公众号:青海住房公积金12329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20